個人進口自用小汽車(及機車)有關通關繳稅說明(八十四年三月一日修訂)

一、進口小汽車不論新舊,概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台北市湖口街一號) 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並應按一般進口貨物向進口地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二、自用小汽車如以海運方式進口,其應繳進口稅捐(包括進口稅、商港建設 費、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等)計算方式,列明如下︰
完稅價格(DPV)=離岸價格(FOB)+運費(FREICHT)+保險費(INSURANCE)



(一)進口稅=DPV×進口稅率(30%)

(二)商港建設費=DPV×商港建設費率(0.5%)

(三)貨物稅=(DPV+進口稅+商港建設費)×貨物稅率

25%(排氣量2,000 CC 以下者)

35%(排氣量2,001-3,600 CC者)

60%(排氣量3,601 CC者)

(四)營業稅=(DPV+進口稅+商港建設費+貨物稅)×營業稅率(5%)

(五)推廣貿易服務費=DPV×推廣貿易服務費率(0.05%)


三、進口小汽車不論新舊,其進口稅捐計算方式及適用稅率並無差別,進口 自用新汽車不予折舊,使用過之舊汽車因無銷售至我國之事實,不得以其發票價格 認定為交易價格而據以核估。
四、自北美地區進口之自用舊汽車目前係參照當年度美國汽車市場行情雜誌 KELLEY BLUE BOOK(以下簡稱B/B)最近一版之新車離岸價格(即該雜誌之Dealer Price欄,body為第三欄,Option為第一欄)按年度折舊後之價格或按美國舊車行情 價格資料雜誌N.A.D.A.上所列Av'g Trd-in價格再加計運費及保險費後之起岸價格 (CIF)為完稅價格。
五、舉例說明
某君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自美國進口一九九三年份BUICK ELECTRA PARK AVENUE 3,800 CC四門舊轎車一輛,無選擇性配備(若有選擇性配備,其 價格應分別加計於車身價格內核算),其應繳納進口稅捐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依B/B年度折舊核計離岸價格(FOB)=US$23,149.60(當年全新車身)×

65%(1993年份舊車於1995年進口可折舊百分之三十五,詳見註

(二)=US$15.047

(二)依N.A.D.A.(95年一月版)車身價格為FOB US$16,975

離岸價格(FOB).=US$15,047

運費(F)=US$600.00(指運達輸入口岸實付或應付之一切運輸費用)

保險費(I)=US$23.72(以實際支付之保險費核計)

起岸價格(CIF)=US$15,670.72(FOB+1+F)

完稅價格(DPV)=US$15,670×26.50(適用匯率,詳見註三)

=NT$415,274.00

1.進口稅=DPV×30%=NT$124,582.00(適用第二欄稅率)

2.商港建設費=DPV×0.5=NT$2.076.00

3.貨物稅=(DPV+進口稅+商港建設費)×60%=NT$325,159.00

4.營業稅=(DPV+進口稅+商港建設費+貨物稅)×5%=NT$43.355.00

5.推廣貿易服務費=DPV×0.05=NT$208.00


本案例應繳進口稅捐總數=進口稅+商港建設費+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 費 = NT$495,380.00

註︰


(一)我國進口車總稅率(含進口稅+商港建設費+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 費)仍高,故進口自用舊車並不一定合算,請慎重考慮。
(二)使用過之舊汽車按其新車離岸價格(FOB)與年份起算折舊,同年度折舊百分 之十,其後五年第一年折舊百分之二十,第二年百分之三十五,第三年百分之五十, 第四年百分之六十,第五年百分之六十五,五年以後不再折舊。惟個人進口已使用 之自用小汽車,如非屬領照半年以上或行駛里程數超過五千哩,且其車況顯然非經 過正常使用者,則以實到車輛查驗之新舊程度折舊。
(三) 對於進口貨物核估完稅價格,其外幣價格之折算係依報關日適用外幣匯率 表所載匯率為準。(即報關日前一旬中間日台灣銀行掛牌公告匯率為準,至未掛牌部 分按經濟日報所載紐約外幣兌換美元收盤價格折算之。
(四) 有關規定應以各主管機關最新法令規定為準。
* 本繳稅說明僅供參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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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 看起來還不錯~可以考慮    (說夢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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